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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东莞小产权房问题承认是唯一出路   

发布时间:2019-6-11 17:23:13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2771

承认是唯一出路深在房地产市场走势微妙之际,国土资源部准备启动一次较大规模的小产权房整治;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补缴地价可申请转为商品房。但当事人能得到的只是一个身份确认,并不能实现与商品房同等的自由交易待遇,权限有限。因此,有人说,;熟悉东莞政策的人,有几个会去转正?"扩大保障房覆盖人群 才能平抑房价根据《工作方案》对已取得《拟确认通知书》且申请收购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收购并办理初始登记,并根据房屋实际安全状况纳入临时性保障性住房。对于这一政策,张律师认为即使将部分历史违建纳入保障房,对楼市价格的冲击也不大。他解释道,大量保障房进入楼市会对房价有一定的平抑作用,但是目前来看,对楼市价格的平抑作用不大。行动。据说,该部将在北京、重庆、郑州、海口等小产权房较密集的城市开展试点,先行清理在建和未售、侵占耕地的东莞小产权房,杜绝小产权房继续发展,随后再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这样的政策,相比于以前也许趋向于理性。尽管有先行清理、杜绝蔓延之话,但后面至少表示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在中国的政策话语中,这也就意味着已售的小产权房将会合法化——— 事实上,除了合法化之外,政府再强势,你还能有什么办法?也就是说,政府承认小产权房,实际上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唯一可行出路。这当然不仅仅因为法不责众,而在于,从情理的角度看,小产权房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而且,有一定的政策依据,尽管依据现在的法律,它不合法。首先,2008年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曾经提及这样的改革设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乃制度演变之大趋势。道理很简单:按照各种法律,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乡村集体组织,一般是村对自身土地的权利,也是所有权。既然同为所有权,则两者所有权持有人的权利就应当是同等的。当然,你可以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护耕地、林地等等。好吧,这个主张合理。那么,耕地之外的乡村建设用地,比如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村公共公用设施用地等等,乡村集体之所有权,是否应当与城镇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权?任何讲道理的人,都不可能提出任何理由说,应该对这两种权利区别对待。而现在的法律、政策,恰恰对两者区别对待,允许城镇政府在其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却对农村集体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诸多限制。比如,禁止他们将开发的房屋向城市居民出售。你是可以这样规定,但理由呢?而在现代社会,任何没有合理性的法律都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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