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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又传新消息,满足更多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发布时间:2019-5-7 15:53:41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3781

,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律问答】 Q:什么是小产权房? A:“小产权房”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术语,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Q:小产权房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呢? A:我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也称为大产权房。 小产权房与其最大的区别,即小产权房系不完全产权,不能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Q:本案中,法院能否判该小产权房归一方所有? A:该小产权房不具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如果就小产权房发生纠纷,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补充:也有个别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即使法院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因无法进行登记,涉案小产权房也无法进入市场流通。笔者不认同此种观点:如果法院对小产权房进行分割,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小产权房归一方所有,势必会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引发新的纠纷。 Q:司法实务中一般如何处理离婚时小产权房的分割? A:小产权房的分割一般有如下两种方式—— 1、对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不做处理,只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由取得使用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进行价格评估,原则上以该小产权房的购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支付合理的数额。 2、不予处理。 因小产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明,无法核实权属,且存在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涉及第三人权益。双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该权属不明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双方待产权明晰后另行主张权利。【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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