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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军产房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5-1 20:15:32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4189

案》、《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的购买军产房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军人军龄,职位,级别及其相对应的可购买的房屋面积及补贴数额等。 在2012年双方购买房屋时,涉案房屋同区域内商品房售价高达数万元一平米,而涉案房产购买均价可以低至4800元一平米,其决定性因素就是男方的军人身份和军队内级别。因此该房产带有重要的军人福利待遇性质。 其次,涉案房屋因目前不能上市而估值偏低,现今将这个对于男方来说可终身享受的福利判决给女方,而女方却只按目前明显低于市值的估值给予男方补偿明显不公,其实质是剥夺了男方在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获得的福利,而这一部分女方是没有权利共享的。 最后,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我国的土地房产政策是一个始终向前发展进步的过程。军产房上市流通的基本法律规定早在十几年前颁布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只因在实务中暂时没能理顺关系而未付诸实践。 如果未来军产房因国家政策可以上市,这个福利政策也只能给予军人身份的人,不可能给予非军人身份的女方。且现今的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在未来条件成就时,对于涉案房产的处理仍然是一个较难理清的问题,甚至会引发不可预估的法律纠纷,对双方均有害而无益。 因此现今将房产判给女方未来对房屋的管理、经济利益均不适当。  二、当双方离婚后,女方即不再属于军婚家庭,不应当享受该福利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的规定,当双方离婚后,女方即不再属于军人家庭,不应当享受男方军人身份带来的福利。 如将涉案房产划分给女方,则会导致男方即使再婚,再婚的军婚家庭也不能够享受到军婚家庭应有的住房待遇,该情况与国家政策及立法本意不符。  三、涉案房屋系男方作为职业军人保持正常稳定生活的基础,不应当予以剥夺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 该条与上述第三条结合明确了一个事实,即军产房实际上是国家基于军人身份而一次性给予的终身性福利待遇,有且仅有一次。当军人购买军产房后,既不得再次购买军产房,又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需要指出的是,男方作为职业军人,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其所领取的工资事实上属于国家给军人群体的生活补贴,而非盈利性收入,仅为维持基本生活开销用,且非常稳定,不存在大幅增加的可能。 以男方的工资水平结合现今深圳地区的居住成本,单是租房居住就已经带来较重的生活压力,且以男方的职业和收入,更加没有购买其他房产的可能。相反女方作为社会人士,其现收入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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