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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小产权房”应从法律源头入手

发布时间:2019-4-30 20:19:06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2843

市居民的房屋。“小产权房”问题是由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所形成的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采用多角度综合考虑来进行治理制度的设计。其所面对的核心问题是自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与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由于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法律空白,治理“小产权房”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以致产生了政策类别不清晰和规制内容不全面等问题,最终导致“小产权房”的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首先,作为根本性法律的《宪法》和作为专项土地管理法律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冲突,限制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宪法》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上没有明确禁止性的表述,其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则表明,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交易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考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皆属于土地使用权,因此只要土地开发和利用合法,便应当赋予其同等的法律保护。然而,《土地管理法》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形式区别对待。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更为重要的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集体土地管理问题”上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进行判定。其对于“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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