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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补偿将迎新规

发布时间:2019-4-30 20:15:23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3338

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补偿将迎新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调换产权,超出部分货币补偿深圳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顺利建设,市规土委代市政府草拟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上述规定的意见,即日起至10月11日期间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在广受关注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补偿办法方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而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尚未进行处理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称,深圳市房屋征收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需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关于此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的原因和具体思路,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征收原村民所建的祖屋方面。《意见》中称,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倍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祖屋属于原村民唯一住房的,可以给予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所建祖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差额部分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予以补偿。祖屋的认定参照我市有关旧屋村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2006年6月5日前根据《宝安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宝查违[2005]1号)、《龙岗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查违[2005]1号)的规定取得《复工通知书》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有关标准予以补偿。还有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征收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以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意见》中也都给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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