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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深圳小产权-棚改拆迁赔偿比例最高为1:1.2 最多加购10㎡

发布时间:2018-10-23 20:14:28  来源:深圳小产权房网  浏览次数:6694

近日,深圳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棚改新政。

新政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都做出了规定:适用范围、项目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模式、房屋征收、项目用地出让等。

老旧住宅区成棚改政策主要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具备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宅区,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政策适用范围。

那么,一些已经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却在推进过程中遭遇问题的老旧住宅区,可以转为适用棚改政策吗?据介绍,这些项目应该继续按照城市更新这种方式推进。

统一搬迁安置补偿奖励标准

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资源选择。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

同时,鉴于老旧住宅区面积偏小,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增购奖励,允许每套住房增购10平方米的面积。

棚户区改造:政府主导 公益为先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改项目的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将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住房研究会会长陈蔼贫:因为很多开发商会认为这个工程无利可图,因此要求国企和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有所担当,但是根据市场化的要求,我们也不排斥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这个市场,可以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竞标的方式让他们进来。

棚改与房屋征收有效衔接

《实施意见》明确,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因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改造难以顺利推进,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发现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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